許多人不清楚,為什么在VOCs監測中,要進行非甲烷總烴數據監測。vocs和非甲烷總烴的關系是什么?vocs與非甲烷總烴的區別在哪?下面問就兩者的定義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大家做出簡要的分析。
VOCs和非甲烷總烴的區別
非甲烷總烴的定義
環評之中,導則是對其定義這樣說的,非甲烷總烴通常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揮發的碳氫化合物(主要C2-C8)。大氣中的NMHC(非甲烷總烴)超過一定濃度,除直接對人體健康有毒害外,在一定條件下經日光照射還能產生光化學煙霧,對換將和人類造成傷害。
根據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16297-1996)以及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詳解》,非甲烷總烴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氫化合物的總稱,主要包括烷烴、烯烴、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,實際上是指具有C2-C12的烴類物質。
《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—氣相色譜法》(HJ/T38-1999)將非甲烷總烴定義為“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(其中主要是C2-C8)的總稱”。
烴類物質在通常條件下,除甲烷外多以液態或固態存在。隨著時間推移,非甲烷總烴按照近幾年標準中《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、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》(HJ38—2017)、《環境空氣總烴、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》(HJ604—2017)對于總烴與非甲烷總烴的定義均是在標準規定的測定條件下,在氣相色譜儀的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(FID)上有響應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,從總烴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即為非甲烷總烴。
VOCs定義
揮發性有機物定義相對較復雜,也是老生常談!根據世界衛生組織(WTO,1989)對揮發性有機物的定義為: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℃~260℃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,美國聯邦環保署EPA將VOCs定義為:室內常溫常壓下即可揮發的有機化合物,在我國的《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21902—2008)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指常壓下沸點低于250℃,或者能夠以氣態分子的形態排放到空氣中的所有有機化合物(不包括甲烷),在《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1570—2015)中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,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。
VOCs與非甲烷總烴的關系
非甲烷總烴作為VOCs排放的總量控制指標
自2019年7月1日實施的《GB37822—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中對于揮發性有機物的定義中明確寫出,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,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,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(以TVOC表示)、非甲烷總烴(以NMHC表示)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。
而在其他行業排放標準中也多次提到,以“非甲烷總烴”作為污染源排放與廠界環境空氣的綜合控制指標”。比如石油煉制工業、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相信通過上文對于VOCs與非甲烷總烴的區別的簡要介紹,大家也了解了vocs和非甲烷總烴的關系。非甲烷總烴作為VOCs排放的總量控制指標,其代表性增強,可操作性增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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